助学贷款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6〕175号

审核: 编辑: 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联合制定《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经财政部科教司和教育部财务司同意,现予以印发。

由国家开发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备案。由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属高校,要根据“教财〔2015〕7号”文件,参照本《操作规程》,制定本地(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本《操作规程》印发前,已制定本地(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属高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操作细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符合“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的,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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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