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审核: 编辑: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学校对工作部门的人力资源辅助和补充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支持扶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切实帮助贫困生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使勤工助学活动达到“助困、扶志、锻炼、成才”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而人力不足需予以辅助补充,由学校出资,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聘期为一年、半年或临时的岗位。

第三条  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审核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组织、协调、招聘、录用、审定、考评、报酬发放表制定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第二章  岗位设立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凡校内需要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并于每年6月,将本部门用工计划报人力资源处。

第五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在不突破学校的有关预算总费用前提下审核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所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需考虑学生的学习时间,且不能从事其不能胜任的学校教职员工的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确实因工作需要且人力不足需学生辅助补充的,填写《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申请表》,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名盖章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第七条  人力资源处根据各部门的定编定员和人力配置情况,对用人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八条  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学生工作处结合用工岗位特点对申请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考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并根据用人部门的要求拟定受聘对象报分管学生工作处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聘用时间为一学年的岗位,要求在每年10月份报批;聘用时间为一学期的岗位,要求每学期初的第一个月报批;临时岗位可随报随批。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采取学年度和学期审核、聘任的办法,学生勤工助学在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一般不予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在岗期间与用工部门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在学校已审批的岗位期限内,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变动人员,须与学生工作处进行协商,并将经协商同意的变更或变动的人员名单及时报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参与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应在学年学生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

 

第五章  受聘学生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上岗。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生活与工作秩序,自信自爱,诚实劳动,服从管理,勤恳工作,遵守约定。对于违反协议,不服从管理者,学校可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特困生及建档立卡学生基本情况,并建立其档案。每年10月份将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归档。

 

第六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劳酬标准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工作岗位与工作性质审定。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受聘学生的考核,月末及时将考核表及受聘学生报酬表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各部门上报的受聘学生月末考核表及报酬表进行汇总,送有关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由计财处统一发放报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