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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审核: 编辑: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关于做好2015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更加完善和准确。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条例认真做好2015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附:《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学生工作处

2015年4月25日

 

附: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参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注册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书记为组长,班主任、班级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④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⑤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⑥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⑦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⑧受灾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⑨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2、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②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③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④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⑤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⑥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3、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③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批,资助中心根据了解学生餐卡消费、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多种情况,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学院也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6、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一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学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