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审核: 编辑: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他们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对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是指在我院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1、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2%,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
(四)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一级考试和英语A级或B级考试;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六)各二级学院依据以上五个条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本二级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补充申请条件,经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审批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为组长,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教学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认定审批工作。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教学办公室主任、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调查、审核和推荐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参评的学生进行调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参评国家奖学金申请,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本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民主评议通过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确定的基本申请条件,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参评学生,二级学院要将参评学生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于10月15日前上报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提出复议,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在院内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连同《海南省 — 年度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由教学与就业管理处统一造表,计财处审核,院长批准,计财处负责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学生凭有效证件到计财处领取。二级学院负责将获奖学生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在评定工作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