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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审核: 编辑: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参评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情形。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可界定为特殊困难情况。

第四条 申请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是指在我院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强不息,积极向上;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有益活动,彰显个人人格魅力,彰显当代大学生风彩;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1、本学年课程平均绩点达3.3及以上,综合考评进入班级排名前20%。

2、在英语、计算机、职业技能等级考证成绩优良。

3、在省、市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七)各二级学院依据以上六个条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补充申请条件,经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审批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为组长,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教学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认定审批工作。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教学办公室主任、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调查、审核和推荐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参评的学生进行调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 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学生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9月30日前,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生本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后,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述两个表格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形的学生,确定本班级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学院确定为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提出复议,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0月15日前各二级学院将认定结果上报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连同《海南省 — 年度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由教学与就业管理处统一造表,计财处审核,院长批准,计财处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学生凭有效证件到计财处领取。二级学院负责将获奖学生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在评定工作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