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审核: 编辑: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个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情形。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可鉴定为特殊困难情形。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指在我院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为两个档次,第一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特殊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第二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平均每年2000元,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第二档资助对象为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定制度,受学院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者不得参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各二级学院在依据以上五个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补充申请条件,经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审批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为组长,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教学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认定审批工作。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教学办公室主任、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调查、审核和推荐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参评的学生进行调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 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学生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9月30日前,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参评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生本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后,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述两个表格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形的学生,确定本班级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确定为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提出复议,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0月15日前各二级学院将认定结果上报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连同《海南省 — 年度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对全院受资助学生统一造表,计财处审核,院长批准,计财处凭学生有效证件负责按月(8个月计,每月每生312.5元和187.5元)发放。二级学院负责将获得资助的学生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在评定工作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