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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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依据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普教生、成教生、进修生),均应按物价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在每学年开学后按学校规定报到缴费日期缴清费用。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其它必须收取的代收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规定,各项缴费均按学年收取。计划财务处将向学生收取的各类费用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学校举报、投诉。

第三条  各项费用均应缴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并由计划财务处开具学校学费及代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及开票人、收款人签章。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票据,学生有权拒绝接受,并可向学校举报、投诉。学生在校读书期间应妥善保存各项收费凭证,丢失一般不予补开。

第四条  学生到校后,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老生凭校园卡缴费。学生凭缴费收据向各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没有按时缴清费用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学费原则不得拖欠和缓缴,确因家庭临时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者,可按国家规定在原户籍所在地向当地银行申请助贷款),不能按时交清费用的学生,应从所在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费缓缴申请表》(附后),在开学二周内提出申请并报批。提出缓缴申请时,必须提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特殊困难等有关证明材料及缓缴学费的还款计划。学费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学费总额的50%,获准缓缴的学生需在三日内按批准应缴金额办理缴费手续,方可给予注册。

学校规定的住宿费及其他各项代收费一律不准缓缴,因银行助学贷款放贷时间造成缴费滞后不属于缓缴范围

缓缴学费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申请并做出缓缴计划;

(二)学生申请缓缴学费的有关资料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批准;

(三)学生交缴其余费用时携带一份获批的《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费缓缴申请表》留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学费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不得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内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得参加考试。特殊情况参加考试者,所欠费学期的考试成绩暂缓录入到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学生成绩登记系统,缴清学费之后方可录入;

(二)无故拖欠学费且不办理缓缴手续,不申请休学、停学者,不予注册。由二级学院直接报送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处理。

第七条  在规定时限内,学生无法按规定缴费者,可按我校有关规定申请中途休学。中途休学的手续按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生退学时退学费、住宿费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年按9个月计算;

(二)退学时间,以学生提交书面材料批准之日计算:

1当月15日前(含15日)退学的学生,退还当月半月学费及住宿费;

2超过当月15日退学的学生,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3.教材费按实际支出情况结算。

第九条  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杂费。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读学生,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