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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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201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能正确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培养一支政治性强,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对学生干部从任职至离职阶段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校院两级团学组织干部;

(二)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

(三)学生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

 

第二章  选拔和任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由上级党团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

第五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前必须按规定予以公示三天。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保持旺盛的工作激情,热心为同学服务,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

(三)端正的思想作风。实事求是,严于律己,勇于担当,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四)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谦虚,乐于奉献,身心健康,率先垂范;具备全局意识,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有较强的领悟能力、组织能力、策划能力和执行力。

第七条  学生干部选任程序:

(一)团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班级团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班长、副班长、班级委员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团支部和班委的选举结果报团总支备案。新生班级在入校时可由班主任先指定临时负责人,在两个月内以选举方式产生;

(二)二级学院学生干部采用民主推荐或竞选方式产生,由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聘任,聘任结果报校团委备案。

(三)各级学生组织的委员会换届严格按《团章》、《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执行。如未到换届年限,因工作需要提前换届,则应经过民主推选和考核;

(四)校院级学生组织的部长及以下的学生干部可采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形式,也可以由主席团提名,民主推荐或竞选方式产生;

(五)各级团学组织的招募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采取公开、公正的原则,经面试后选取适合本部门工作的同学加入,试用期一个月。在一个月的试用期中,部长有权劝退表现不合格的部员;表现优良的学生将正式成为学生干事,并统一入册备案;

(六)学生社团负责人依据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及本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具体管理;

第八条  新任学生干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需都通过;受学校处分的不予任用。

第九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辞职与罢免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辞职:

(一)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的;

(二)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班级前 60% 名次或者考核不合格者;

(三)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造成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四)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五)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六)在学生干部年终考核中成绩为“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组织或参与邪教、伪科学、封建迷信以及非法传销活动;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组织章程等行为;

(四)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给集体利益或声誉带来损害者;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拉帮结派、消极抵触、阻挠工作、失职渎职、生活作风不严谨,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作通报批评、停职察看及免职处理。

第十三条  凡受撤职处理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一)校团委负责校级学生干部管理和考核,指导全校团学组织,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二级学院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管理和考核;

(二)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免职由校团委按各团学组织章程及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结果送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备案;

(三)二级学院团学组织及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罢免由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具体负责,相应结果报二级学院党总支及校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年一次,每年6月份进行。考核工作由学校团委和团总支负责实施,各级团学组织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和等级:

(一)考核内容包含德、勤、能、绩、学五个方面,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上级考评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适当加分;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在该学年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学生干部评优资格;

(三)有以下情形者,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学生干部本学年学习成绩有一门科目不及格;

2.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工作未满一学期的;

4.不能胜任本部门工作的;

(四)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做免职处理,在该学年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辞职、免职的学生干部,上级部门需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被免职原因。

 

第五章  培训和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学生干部接受上级团学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满足学生干部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校团委每学年举办团校培训班,对各级团学组织的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各团总支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专项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学组织内部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沟通,促进了解,消除隔阂,增进团结。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享受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事务,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沟通,反馈学生的需求,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影响学校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在思想上、学习上率先垂范,体现学生骨干的先进性;

(二)服从管理,主动担当,履行岗位职责;

(三)加强沟通,通过正确途径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呼声,维护正当利益;

(四)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品学兼优;

(六)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团学组织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但各项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的规定,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共青团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本条例由校团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