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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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以“联合、交流、创新、服务、实践、发展”为宗旨,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由学生自主管理、协调学生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的学生组织联合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繁荣校园文化,促进良好的学风建设,丰富同学们的课外生活,为培养同学们的素质全面提高和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协调和引导学生社团,为社团搭建活动平台,对社团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其开展交流学习,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三)对各学生社团的工作进行监督,保障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学生社团应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并进”的原则,加强社团之间的交流和与各学生组织之间的合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根据《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凡在我校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可成为校社联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社团重大事务的权利;

(二)对社联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在章程允许条件下,自主开展活动的权利;

(五)参与评优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三)接受校社联监督,保障社团会员的权益。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社代会”)是我校社联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社联主席团提议,提出申请并得到学校团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八条  社代会代表由社联代表和学生社团代表组成,各代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对会员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第九条  社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倾听我校各社团会员的呼声,反映其意见;

(二)按时出席社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社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社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届社联的工作任务和方向;

(三)修改和通过社联的章程与社团管理条例;

(四)审议和批准社联主要干部的选举产生方法,并进行选举;

(五)讨论和决议应由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社联是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设立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校社联主席团作为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决策机构,向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校社联主席团有监督执行本章程的权力,可以撤销各学生社团作出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条例。校社联的重大问题由校社联主席团讨论解决。

第十二条  校社联的职权:

(一)统一协调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申请和安排,合理调配社团日常活动的时间、场地及设施,向各学生社团提供必要而有效的帮助和建议,加强社团间的联系和沟通;

(二)对社团工作及活动的过程、效果及水平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表现不理想的社团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以创造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务求使校园社团文化健康发展;

(三)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指导性建议;

(四)考核和奖惩学生社团集体和个人;

(五)批准成立学生社团以及撤消按规定应予以解散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校社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宣传部、信息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校社联实行主席组阁制。

在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社联主席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经过相关程序考核,由上一任主席提名并报学校团委进行增补审批。

校社联副主席由校社联主席提名,经过考核报送学校团委批准产生。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均由校社联主席团讨论报学校团委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校社联主席是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内统筹各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以本条例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社团的章程与条例,并送交校社联审核报学校团委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以学生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由我校在校学生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领导下,有秩序、有组织地开展。活动内容必须注重思想性、趣味性、实践性和学术性,有利于校风学风的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八条  凡成立新的社团,须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筹备人员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注册登记表,提交社团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内容、规章条例等)、筹备人员(会长、副会长等)和指导老师名单,必须承认并遵守《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并由社联审核,报学校团委同意注册后方能宣布成立。

第十九条  各社团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做好会员招新工作,并及时向校社联申请注册,登记会员(包括社团干部名单、会员集体名单以及联系方法等),否则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条  社团一旦注册成立,就有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适当采用海报、标语、横幅等宣传方式,必须于活动前三个工作日(大型活动需于活动前五个工作日)上报校社联审核,学校团委批准备案。如活动由外单位赞助,必须把赞助合同与活动方案一起上报社联审核学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的活动要严格遵守《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每学期初要向社联递交学期工作计划(一式两份),经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批准后才能开展。每项活动结束后要做活动总结,学期末要做出学期书面总结,上交社联审核与存档。

第二十四条  任期将满的社团会长必须向社联提交一份当届工作总结,主动做好移交工作(包括该社团的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状况、支出存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印章的制作:

(一)学生社团会员证必须经过校社联和学校团委批准,并由社联监制,备案;

(二)学生社团在征得校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印章,用于社团标志、内部成员认证、对外交流和留念等,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自制艺术印章的社团,必须在每年学生社团年度注册时,将制作印章的目的、印章小样、保管人员联系方式等与其他档案文件一同提交校社联存档;

(三)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制任何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办公印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解散,必须遵照《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向校社联申请,经学校团委批准,并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社团的具体规定请参考《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表彰在社团活动中涌现的好人好事,每学年校社联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该学年相应的评优办法,对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和《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集体和个人,校社联将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