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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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以学生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并按照其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有秩序、有组织地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的内容必须注重思想性、趣味性、实践性和学术性,起到活跃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我校学生社团必须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注册登记并成为社联的团体成员,接受社联的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  成立社团的条件和程序:

(一)学生社团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并有利于校园文明建设。服从社联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具备明确的章程并规定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和原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等,拥有不少于二十名的成员、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及一名指导老师;

(三)凡拟成立社团组织,其发起者或主要组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写出成立该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简述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列出发起人不少于5人,报社联审核(如申报二级社团需再报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核),最后由校团委审批;

(四)经社联审批后,由联合发起人确定社团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学生社团类别;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招收会员,首批会员至少20人;

(六)成立理事会,正式聘请至少一名校内教师作为指导老师;

(七)召开成立大会;

(八)一般不能成立性质和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  我校学生社团分一级社团和二级社团两类:一级社团由社联直接管理,二级社团由团总支和社联双重管理。一级社团,其成员不受学院、专业限制;二级社团主要依托专业招收会员,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其他专业的会员,但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二级社团转为一级社团或从一级社团转为二级社团均须向社联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

其中,二级社团转为一级社团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非本专业会员超过社团会员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前提下,可向社联提出正式申请,社联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

(二)转为一级社团的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等内容原则上与原本基本保持一致。

第六条  各社团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九月份)做好会员招新工作。并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向社联申请注册,登记会员(包括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具体名单以及联系方法等),逾期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作自动解散处理,该社团若需要再次成立,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三条成立社团条件和程序重新向社联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因活动之需,要出具证明或介绍信时,可向社联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出具证明。

第九条  学生社团办理会员证必须经过社联和学校团委批准,并由社联监制,备案。

第十条  各社团必须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在每年度注册时接受社联检查。学生社团档案文件包括本社团章程、各种制度、会员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类申请表格的社团留档文本、活动相片文本资料及其它等。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及时向社联核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印章为征得社联同意后自备的艺术印章,用于社团标志、内部成员认证、对外交流和留念等,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得使用任何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办公印章。社团刻制印章前须将制作印章目的、印章小样、拟定保管人员联系方式等报告交社联备案。社团必须在每年学生社团年度注册时将印章保管人员与其他档案文件一同提交社联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解散。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社联申请变更或解散: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社团合并的;

(三)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社联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统一纳入到社联用于社团活动。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一旦注册成立,有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各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专业学习,不违反学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自觉接受社联的监督。社团在一学年内,举办大型活动不少于一次,常规活动不少于三次(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会员培训、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社团内部会议、经验交流除外),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大型活动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填写活动申请表,与活动方案一并送交社联审审核、校团委批准备案;社团经审批通过开展大型活动时,必须由社联派人到场监督。如需向社联申请经费,应把经费申请表和活动计划方案上交社联审批(二级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先经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意盖章后再报社联审批),校团委审定,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要严格遵守学生手册,不得擅自举办营利性活动和经商项目,不得利用社团从事私人盈利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

第十六条  凡与其他高校学生组织联合举办或承办校际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社联提出申请(二级社团先以书面形式报二级学院团总支批准后再向社联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后,提前7个工作日由社联向外校单位发函,经对方回函同意后方可实施。由二级学院组织的教学、学术交流不在本条例限制范围内。

第十七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后,必须及时填好活动总结表或会议总结表,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社联备案,作为各项评优依据。

第十八条  各社团出版刊物或报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先经指导老师审阅,再报社联审批。

第十九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适当采用海报、标语、横幅等宣传途径,并于活动前三个工作日(大型活动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上报社联审批。如活动由外单位赞助,必须把详细的宣传方案上报社联审核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各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开展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费、专项活动经费、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负责人,并接受社联和社团成员的监督,按要求将账本送交社联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的日常费用由各社团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可按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10元/年,一次收取3年),会员费应及时上交社联,社联收到社团会费后,将其中50%返回社团作为社团的日常活动经费;50%作为社联日常工作经费、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必须合理并且符合手续,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有关方面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否则社联有权视其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联、社团开支需有正式发票,并由社联、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证明,才准许报销。其中社联开支须由部门申请、常务副秘书长审核,主席签字同意,报社联秘书长批准方可使用。

(一)经费使用在活动结束两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账,将经费用处标示清楚,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共计金额,并将相应正规发票(背面必须有使用者、主要负责人等的签名)准备齐全,交社联主席审核并签字,再报送交社联秘书长审查并结算经费;

(二)正规发票开据要求:单位填写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共计金额;如有物品无法开正规发票,则应将收据保留,收据上应有商家的联系方式、采购员的名字及采购日期。所有收据、发票应在采购完两天内准备齐全;

(三)社联如有紧急活动或一些临时急需经费的情况下,预计使用经费在200元之内的可先征求社联主席意见,社联主席可决定是否开支;如超出200元,必须征得社联秘书长的同意后方可开支。经费开支后,应补填物品购买申请表,补全各项手续,送交社联秘书长审核通过后,由社联秘书处存档;

(四)如有社联内部因工作需要经费,按经费审批流程申请,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完成报账手续;

(五)社联、社团因活动需要,经主席团讨论,报校团委分管老师同意,可以组织或参与公益性活动,所获得的公益性活动赞助经费纳入到社联、社团活动经费。

 

第五章  指导教师聘任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指导老师是学生社团发展的核心,聘任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成长;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造诣;

(三)具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熟悉学生社团工作;

(四)社团指导教师任期满两年,由学生社团申请、社联审核、校团委审批,聘书由校团委和社联联合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开展社团活动,把握学生社团的发展方向;

(二)对于内部有刊物的社团,指导老师需严格审查刊物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相抵触。

(三)对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和更替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基本条件:

(一)基本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热心社团工作,愿意为社团、为同学服务;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负责人由社联及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的联合监督指导下按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并接受社联组织的统一培训。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更换社团负责人的社团,必须向社联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新负责人也须接受社联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程序由各社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制定,并报社联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但有监督财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采取会长负责制。各社团必须有且只有一名会长,由会长组织成立理事会,理事会必须以精干为原则,但至少由三人组成。各社团至少应有专人负责秘书、宣传、财务等工作。会长不在校时,由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社团必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完成换届工作,并将新一届理事会名单及时上报社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注册学生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均为学生干部,接受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的管理及享受学生干部待遇,校团委和社联联合聘任社团的会长和副会长,每年换届之前颁发聘书,中途退出社团或受到处分的会长和副会长,不予聘任。

 

第七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自愿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九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若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三条  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表彰在社团活动中涌现的好人好事,社联每学年对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表彰形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社团组织管理、活动管理、经费管理、负责人管理的集体和个人,社联有权给予批评和处罚。处罚方式主要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整顿审查、勒令解散等。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审查: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社联的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不服从社联管理,背弃社团宗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活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注册而未注册,或进行整顿后仍未达到整改目标的;

(五)盗用社联、相关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招募会员达不到标准,常规活动和大型活动不能按期举行的;

(七)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个人受表彰或批评,学生社团受到通报批评、整顿审查、勒令解散或者表彰,社联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二级学院,并在校内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