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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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3年4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行政部门与学生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大学生学术科技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繁荣发展。

(四)充当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校利益和同学的正当利益。

(五)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六)向学生干部提供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带领广大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

(七)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合作,树立海职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章程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准则,本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中国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海南省学生联合会。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第七条  凡我校学生,不论种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考核、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定期定额缴纳会费;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的原则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行职权。代表大会两年举行一次,特殊的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通过征得学校团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代会代表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上届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学代会代表,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代表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并通过本会的章程;

(四)选举并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审议并通过大会的提案;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是学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生会工作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执行学代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有关工作事项;

(五)审查和监督校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六)听取、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并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决议,主持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制定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任免各部负责人;

(三)负责召集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学生代表委员会汇报工作,;领导、调整、督促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四)负责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筹备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

(五)决定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

(六)领导和组织一切常规的学生活动;

(七)监督、考察、评估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和班委会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通过批评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或班长;

(八)向校党委、团委汇报学生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工作机构应由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与监督。各二级学院的主要学生干部应是校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委员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经广大同学协商,同级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同级党组织、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或调整,并由学生会备案。

 

第四章  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二级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组织在学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团总支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各班委会接受二级学院学生会的领导。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要认真贯彻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配合校学生会的工作,完成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课内外活动。

第十九条  班委会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班主任作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二级学院和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学校财政直接拨款;

(二)党、团组织给予学生活动的专项经费;

(三)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募捐、赞助等合理收入;

(四)会费收缴所得,按每人10元/年的标准收取(会员包括全日制普教生、进修生)。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一)经费由校学生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管理办法详见《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经费的适用范围

1.开展全校性校园文化活动;

2.购置学生组织办公用品,宣传用品;

3.开展对外交流、联谊活动;

4.召开各种主要会议的经费。

 

第六章   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出活动包括集体旅游、野炊、烧烤、外出比赛,联欢和参加由省、市、其他院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一)外出活动要有时间观念,按时集合、出发、返回;

(二)外出活动要有团队精神,如有特殊原因,应及时向本次活动的负责人请假并提交书面说明;

(三)外出活动时应注意自己的形象,言谈举止要符合一个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规范;

(四)活动期间不得随意离队。活动结束返回时,如有其他事情需要处理者,应向本次活动的负责人请假说明;

(五)外出活动时注意个人人身安全,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活动的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六)外出活动时学生会干部应协助各有关负责人做好管理工作,并维持队伍的纪律。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