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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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个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情形。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可鉴定为特殊困难情形。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指在我校教务处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为两个档次,第一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特殊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第二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平均每年3000元,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500元;第二档资助对象为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凡被二级学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均不得参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原则上不允许有补考(特殊情况除外),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表现积极。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各学院在依据以上五个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补充申请条件,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审批机构

(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为班级人数的10%。负责对申请参评的学生进行调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学院院长、学工办主任、教学办主任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参评国家助学金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个申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学院评选。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查;

(四)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拟参评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

(五)学校审定。学校学生工作委员对拟参评学生名单进行审定;

(六)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学生工作处对全校受资助学生统一造表,计财处审核,校长批准,计财处负责发放。二级学院负责将获得资助的学生材料记入该生的学生档案。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在评定工作中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