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控烟管理办法(试行)》(摘要)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控烟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学生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的控烟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控烟监督员;学生控烟监督员由学生处、团委负责组织,由校学生会干部或青年志愿者组成。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二级学生控烟监督员。
第八条 学校除了专门设置的吸烟区外,其他区域均为禁烟区。所有室内环境均不允许抽烟。
第九条 全校范围内设立有烟灰缸、带有烟灰缸的垃圾桶并专门放置有“吸烟区”标志的地方为吸烟区。
第十条 学校图书馆、实训楼、电教楼、食堂、学生公寓、超市、第二教学楼和实验实训室等均实施全面禁烟。行政楼除了2、5、7楼阳台为吸烟区外,其他地方均为禁烟区;第一教学楼除了4楼阳台指定区域为吸烟区外,其他地方均为禁烟区。
第十三条 校内所有禁烟区范围内不得摆放烟灰缸等其他烟具,并做到室内无抽烟者、地面无烟蒂和烟灰,保持清洁的无烟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全体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次发现勒令参加学院或学校举办控烟学习班学习;第二次发现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全院通报,同时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含助学金);第三次发现由学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如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上报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在禁烟区抽烟;
(二)在学生宿舍内摆放有烟灰缸等其他烟具,室内有烟蒂和烟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