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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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提升校园文化质量、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切实确保学生合法权益、人身、财产安全,校园和谐与稳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是指由学校一次组织学生 5人以上离开校园参加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学科竞赛、生产实习、参观学习、社会实践、集会、旅游等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以学生的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导向,以建设学校的特色文化为核心,引导大学生了解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社会,从而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四条  举办校外集体活动实行“谁主管,谁审批”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五条  除了学校安排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在正常教学时间组织非教学内容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盈利性、商业性庆典、演出或充当观众等,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应急活动。

第七条  做好前期准备。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一要明确目的,真正让学生通过外出活动走进社会,开拓视野、增长知识、增进团结,同时培养学生良好意志品格,陶冶情操,增强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二要制定严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措施,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三要保持信息网络畅通,掌握活动参加人员的联系方式、身体状况等;四要带好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参加比赛的应带好相关的通知和参赛证件。准备必要食品、常用药品等。

第八条  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做到方案周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在组织学生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教师带队,必要时可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九条  坚持安全原则。组织活动要坚持就近原则:一是原则上当天返程,不准在外过夜;二是严禁参与冒险项目。各类集体活动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必须使用正规旅游公司、专业客运单位、公交公司的合法车辆、船只,签订交通运输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必要时交纳相关保险。严禁乘坐无证、无牌和无照人员的车船,也不得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船,同时,严禁超载行驶,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条  落实安全教育。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前,应对外出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饮食卫生教育、文明行为教育,严防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由班主任或带队教师组织教育,学院组织的活动由学院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教育;安全教育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并做好记录;外出集体活动要求学生务必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十一条  若天气恶劣不宜集体外出活动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原则上不允许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若已经批准的,必须自动取消外出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当代大学生的身份。

第十三条  集体外出活动的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负责人的一切安排,自觉听从指挥,服从管理,要有集体活动的时间观念,并按时返回学校。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组织教学计划内的外出实践实习、学科竞赛、学习考察等教学有关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由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二级学院组织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社会实践等非教学计划内的外出集体活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或校团委、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应上级部门要求或校内其他部门组织的应急性规模较大的外出集体活动,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原则上要提前5天,向相关审批部门递交《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并附上《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参加人员登记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集中安全教育记录》、《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参加人员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期间造成意外事故情况,要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相关内容予以处置,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八条  带队老师在活动期间随时保证通讯畅通。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事故时,带队老师必须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及分管校领导,同时拨打 110、120、119、112 等紧急电话求救。

第十九条  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集体活动的,或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或在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