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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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劳动实践课程管理规定(试行)》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劳动实践课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劳动实践课目的在于增强学生劳动意识,培养学生勤劳敬业的品质和爱劳动、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理、自立能力,营造整洁、文明、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  劳动实践课应坚持育人为本,养成为主的原则,实行思想教育与课程教学相结合。 

 

第二章  劳动实践课计划

 

第三条  劳动实践课作为必修课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在一年级学生中进行,第一学期8学时,第二期10学时。每学期排入课表,成绩录入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

第四条  劳动实践课的教学任务实行三级分配。后勤保卫处将每周的劳动任务提前一周分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统筹分配给各班。

 

第三章  劳动实践课内容

 

第五条  自我服务性劳动。主要包括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养护、实验室、教室和宿舍个人卫生等。 

第六条  公益性劳动。主要包括校园绿化、植树等其它社会公益性劳动。 

 

第四章  劳动实践课管理

 

第七条  劳动实践课由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教务处和各学院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各部门劳动实践课的开课,抽查各学院劳动实践课的组织管理和完成任务情况,并定期通报;

(二)后勤保卫处负责布置劳动任务与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劳动技术指导、传授劳动技能、方法及相关的劳动安全知识,提供劳动工具和工作条件; 

(三)教务处负责制定劳动实践课时间安排和劳动实践课成绩管理; 

(四)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劳动实践课,指派辅导员做好劳动现场管理、劳动安全教育等,评定、录入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

第八条  劳动实践课带课辅导员职责 

(一)做好劳动实践课课前的准备、组织和发动工作; 

(二)现场指导和管理学生劳动实践课; 

(三)考核、评定、录入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 

(四)协助劳动技术指导教师做好劳动安全教育工作; 

(五)指导班委填写劳动日志,建立考核登记台帐。 

第九条  劳动实践课技术指导教师职责 

(一)负责劳动实践课的现场查验和管理; 

(二)做好劳动工具、劳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三)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劳动技术指导; 

(四)考核、评定班级劳动实践课开展情况;

(五)评定各学院学年度劳动实践课开课工作。 

第十条  在劳动实践课中,除用人部门对着装有特殊要求外,上课学生一律不得穿拖鞋、高跟鞋。 

第十一条  劳动实践课不能免修,学生应按教学计划参加劳动实践课,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须有医生证明,并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补修。由于身体缺陷等原因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的,可适当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

第十二条  劳动实践课中,学生要严格遵守劳动时间,服从指挥,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爱护公物。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劳动实践课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劳动实践课的个人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劳动态度(60分) 

1.出勤情况占30分。迟到或早退扣15分。 

2.劳动表现占30分。 

不服从劳动分配扣10分;有意懈怠劳动扣1-10分;劳动期间玩手机、打球等从事与劳动无关活动扣1-10分;劳动期间互相打闹、大声喧哗扣5分;故意损坏劳动工具或人为丢失劳动工具,除按价赔偿外,扣10分;不按时回收劳动工具扣5分。 

(二)劳动技能(10分) 

根据劳动技能熟练程度评分。 

(三)劳动任务(30分)

依据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全班整体作评分,然后再计入每人得分。任务不完成,每人得15分;任务基本完成每人20分;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每人得30分。 

第十四条  劳动实践课学生个人成绩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90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五条  学院劳动实践课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劳动任务完成及效果情况(30分) 

(二)辅导员到位管理情况(10分) 

(三)劳动工具管理情况(10分) 

(四)出勤人数(40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劳动实践课全部结束后进行期末成绩总评,总评成绩=每次成绩和÷劳动次数。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单一式三份,二份报教务处、一份报学生处备案,同时通过网上提交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参评奖、助学金及各种评奖推优,劳动实践课期末总评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劳动实践课整体表现列入各学院学年度考核指标之一,结果由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共同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劳动实践课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需参加下一年级学生劳动实践课,重修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2015学年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