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
审核: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组织纪律性,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组织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技能鉴定培训、劳动课、晚修、政治学习和军事训练等。
第二章 请假
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病假3天以上须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要有医嘱)。
第四条 新学年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下,新生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老生请假不得超过一周。
第五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手续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辅导员办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请假单》,并按以下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并备案。
1.请假1-3天的,由班主任审批,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备案;
2.请假4-7天的,由辅导员审批,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备案;
3.请假8-15天的,由学工办主任审批,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备案;
4.请假16-30天的,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备案;
5.特殊原因请假超过1个月的,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核,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生请假获得批准后,须将《批假条》交给班级考勤员(由班委会指定),学生请假认定,以《批假条》为依据。
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在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销假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者,应在假期未满之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延长假期。
第十条 学生一学期请假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期间的请销假由带队老师负责,毕业实习期间的请销假由实习指导老师负责。
第三章 考勤
第十二条 每学期自开学第一天起考勤。考勤采用常规考勤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常规考勤由各班班级考勤员协助任课老师完成,不定期抽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教学办负责对任课老师考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学工办负责对辅导员考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上课考勤由授课教师负责。各班班级考勤员应协助授课教师在《班级上课考勤周报表》上如实记录到课情况以及请假、旷课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应在《班级上课考勤周报表》上签名,不得补签或由学生代签。
第十五条 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第十六条 各班班级考勤员负责本班学生周考勤统计工作,《班级上课考勤周报表》由各班考勤员于每周最后一次课后核对汇总后报送辅导员审核送学工办。
第十七条 学生考勤实行周报制度。二级学院学工办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考勤统计工作,每周二公布统计结果。
第十八条 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关注学生考勤统计结果,全面掌握学生考勤记录情况,并对旷课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考勤制度的学生考勤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 对不能认真履行考勤职责的学生考勤员,应撤消其考勤员资格,并取消其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资格;
2. 对在班级考勤中不能实事求是,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考勤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的“德育考核”不得在“良好”等级以上;情节严重的,依照《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学生考勤工作中不认真考勤、敷衍塞责的任课教师及学生工作人员,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徇私舞弊、包庇掩饰行为的任课教师和学生工作人员应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