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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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审核:郑冠波 编辑:朱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  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提前10日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由学校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申报。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行、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与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性的学生表彰和奖励、学生重大违纪事件的审议工作。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表彰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统一格式的处分意见书,由所在二级学院依据学校处分意见填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分意见书送达学生本人签名领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意见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其他违规违纪、评奖评优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有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各二级学院应当详细记载学生奖励与违纪情况。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教生的管理。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